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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还是人走债消?300万债务引争议,法院这样判

所属分类:要债知识 发布时间:2025-11-19 浏览量:0

哪会想到老刘啊,好心把钱借给朋友老王,最终却得跟他儿子在法庭上打官司。“父债子还”这个老说法,在如今这法律面前还能不能说得通呢?

传统观念的挑战

那份“父债子还”观念,于中国流传了长达上千年之久,深切地对诸多众人之思维方式产生着影响。老刘笃定地觉得,儿子去继承父亲的财产,自然而然地就该去承担父亲的债务,此乃绝对合乎天地常理的事情。

可是在现代法律体系的情形下,每一个人都是具备独立性的民事主体。父亲以及儿子是两个全然相互独立的法律个体,父亲所欠下的债务,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应当由儿子去承担的,除非儿子心甘情愿地为父亲提供担保。这样一种传统观念跟现代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恰恰就是本案产生争议的关键要点所在。

继承与债务的关系

依照《民法典》第1161条给出的规定,那继承人不过只是只会仅仅在其所得的所获取的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之内去承担清偿的义务行径。这是意思是表明着,要是遗产价值为50万时,存在着债务有100万的情况,继承人最多仅仅只需要进行偿还50万 。

在遗产实际价值之上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是不存在务必偿还的法律义务的,不过呢,要是继承人自己心甘情愿去偿还超出的部分,法律同样不会加以禁止,这样的规定达成了债权人和继承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

放弃继承的权利

法律准许继承人于遗产处理之前通过书面形式表明放弃继承,这般去做所产生的效果为,继承人既不会获取遗产,同时也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

在此案件当中,小王恰恰是采取了这样一项法律举措,他借助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这种方式,尝试着去规避承担父亲的债务。于表面情形来看,该项举措似乎是一种堪称完美的解决办法,是用来应对相关状况的一种途径或方式,一种能够让人觉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应对问题的办法。 。

遗产管理人的角色

父债子还还是人走债消?300万债务引争议,法院这样判

就算是全部继承人都舍弃继承,那债务人的遗产依旧得有专人来进行管理,依据《民法典》,在这般情形下,法院能够指定遗产管理人,。

负责清理遗产、针对处理债权债务等事项的是遗产管理人,此项制度保证,就算不存在继承人,债务人的遗产能够得以妥善管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获得保障 。

本案的法院判决

经过法院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尽管小王表明放弃继承,可是他并没有把遗产管理权转交给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所以,法院指定小王担当遗产管理人。

身为遗产管理人,小王负有这般义务,要用老王所遗留的遗产去清偿债务。这便意味着,哪怕小王并非继承遗产之人,然而依旧得负责,运用父亲的遗产去偿还欠款。此判决使得老刘的债权获得了保障 。

现实意义与启示

这一案例给咱敲响了提醒,当往外借出款项之际,务必要谨慎从事,全方位去斟酌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情况。要是债务的金额呈现出较大的态势,那么最好是去要求给出担保方面的措施。

对继承人来讲,若想躲开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担,不光得声明放弃继承,还得赶忙移交遗产管理权呢!不然的话就没准似小王那般,纵使放弃了继承权,可依然得承揽管理遗产、清偿债务的职责哟。

您觉得于这般情形下,法院判定小王出任遗产管理人是否合乎情理呢?欢迎于评论区去分享您的看法,要是觉着此文有帮助,请点赞予以支持!

标签:律师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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